【基础编码】0700166000
【事项名称】办理残疾人证
【依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残疾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领取残疾评定申请表,并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诊断;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根据医学诊断结果做出残疾评定结论。申请残疾评定人员对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做出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疾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查。经评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的人员,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实施主体】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流程图】见附件
【监督方式】电话咨询 监督电话:88468645
附件下载:海淀区办理残疾人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