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编码】0700165000
【事项名称】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
【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保障金征收机关。
【实施主体】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流程图】见附件
【监督方式】电话投诉 投诉电话:88466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