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人数审核
(一)申报时间:
2017年8月1日至9月15日
(二)申报范围:
在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注册登记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三)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四)网上申报:
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见“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页)。
“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及密码索取:
1、有“北京互联网地税局”CA证书的用人单位,请用CA证书登录“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实施网上申报;
2、无CA证书的用人单位,须持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打印用户名和密码后实施网上申报;
3、在申报完成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对网上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请在申报时间内持存在异议的残疾人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今年首次开放《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建议先在网上申报京籍残疾人职工情况(非京籍残疾人职工需当面审核),如有非京籍残疾人职工或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不要确认并打印审核确认书,在规定时间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申报,减少了您需要携带的申报材料,节省了审核等待时间。
(五)现场申报:
用人单位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须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该残疾人的就业情况;
1、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2、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
3、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
4、非本市户籍的。
(六)现场申报携带材料:
*1、《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2017年新表);
2、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注:因系统录入需要,提供残疾军人证用人单位还需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齐全);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证明材料;(已在地税网上实施全员全额个税申报的,可通过系统验证,如对验证结果不认可的需要携带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主要指含有工资表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工资表的复印件或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代发残疾人职工工资的证明))
5、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是指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为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多个单位)
6、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3)上年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特别提醒: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发放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审核不予通过(特殊情况见本条5)。
(七)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八)温馨提示:审核通过5个工作日后按地税公告的保障金申报时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网络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网络申报缴纳保障金,具体时间由地税网上通知为准。
(九)注意事项:
根据京财税[2017]778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申报流程图:
二、2017年岗位补贴及超比例奖励申请
(一)申报时间
申报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须于2017年8月1日至11月17日期间到海淀区残联审核大厅申报,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安排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就业;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全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4、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了2016年1月-12月社会保险;
5、用人单位发放不低于2016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2016年1月至8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20元,2016年9月至12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90元);
6、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即申报岗位补贴的残疾人必须在职在岗);
7、残疾人职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企业男年满16周岁至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不满50周岁)。
(三)申报材料
*1、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3、残疾人职工所在岗位说明;
4、单位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须标注银行行号)。
(注: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残联留存。海淀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时应告知受理的工作人员,并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左上角标注:“海淀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所有准备的材料纸张应为A4纸)
(四)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在2016年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的(合同期包含2016年1月至12月)劳动合同,并通过今年残保金审核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每人每年5000元(固定期劳动合同)或每人每年7000元(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岗位补贴(凡已享受人保部门岗位补贴的除外);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的,在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按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奖励。
(五)办理流程图
三、重新审核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审核确定之日起3年内,持规定材料进行现场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重新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同时收回《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四、 2016年以前年度残保金补审工作
2016年(不含)以前年度未进行残保金审核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补审,将补审材料提交至地税登记所在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审核工作人员受理并进行审核。
携带材料:
*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每年一表);
2、补审年度《法人单位劳动情况表》(I102表)或补审年度用人单位6月和12月含工资表的记账凭证或补审年度6月和12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补审年度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除携带以上材料外还应携带以下材料:
*3、《北京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4、残疾人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6、残疾人职工补审年度的6月和12月工资明细表复印件;
7、残疾人职工补审年度全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五、本指南中带“*”的相关表格材料请到区残联网页(http://www.cgyslm.com/)“残联服务”栏目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申报”栏目内下载或到区残联一层审核大厅当面领取。
六、审核机构地点以及行车路线图
七、 本指南中涉及的文件及来源
1、《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7〕778号)
http://www.bjcz.gov.cn/zwxx/tztg/t20170502_653688.htm
2、《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京残发〔2012〕44号)
http://www.bdpf.org.cn/zwpd/zcfg/ldjyl/c16234/content.html
3、《关于调整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14〕47号)
http://www.bdpf.org.cn/zwpd/zcfg/ldjyl/jjb/c21738/content.html
八、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88466302
投诉电话:884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