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残联:
根据市残联《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4〕4号),为进一步完善本区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补助政策,区残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委联合对市、区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补助政策进行了整合修订。现就修订后的《海淀区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谁有bet365网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海淀区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
接受教育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主席令第161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4〕4号)、《海淀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解决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困难,保证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达到提高素质、促进家庭人员就业、实现扶贫解困的目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资金来源
第二条 本办法补助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非京籍来京就读学生除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公办、民办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指享受本区民政部门城乡最低保待遇、生活困难补助、城乡低收入救助等三类家庭)的残疾人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助学补助是指:符合助学补助对象条件,根据补助标准,在扣除享受国家助学金、民政部门以及其他一切由财政经费负担的助学补助基础上给予的差额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助学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接受学前教育补助标准
对在公办、民办普通幼儿园或在公办、民办特教机构设立的学前班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在校期间(每年按10个月计算)学校每月收取的学费低于300元的,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儿童或家庭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在校期间学校每月收取的学费超过300元的,根据学费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接受义务教育补助标准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生活困难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在校期间(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人每月给予100元助学补助(在特教学校住宿的除外)。
第七条 接受中等教育补助标准
(一)对在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校每年收取学费低于2000元的,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其中对生活困难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校每年收取学费超过2000元的,在校期间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二)对在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在校期间根据市财政、市教委等六个部门《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教育免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免费接受教育。
对在具有合法资质的非免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比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给予补助。
第八条 接受高等教育(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大专、高职、本科、研究生)的补助标准
(一)对经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在校接受大专(高职)教育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校每年收取学费低于4500元的,在校期间按照每人每年45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其中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大专生(高职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专生(高职生),每年学校收取学费超过4500元的,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二)对经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在校接受本科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每年学校收取学费低于5000元的,在校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其中对生活困难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每年学校收取学费超过5000元的,在校期间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三)对经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的残疾人研究生,以及无工资性收入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研究生,在校期间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四)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可以查到)后的当年,按照大专6000元、本科8000元、研究生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但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
(五)对到外省(市)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在校期间寒暑假往返火车硬座票或长途汽车票,按照实际票面额给予100%补助。
第九条 年龄在16周岁以下,在未获得教育部门教育资质的康复机构实施康复训练的残疾人,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就读同等学历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只享受第一学历补助;提高学历层次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可以再次申请相应学历补助。在各学历层次补助标准中,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不包括杂费、书本费、饭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及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子女,在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前应首先通过社区居(村)委会了解并申请民政部门及其它部门的助学补助政策,最后再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及本办法享受差额补助。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
每年10月底前,申请享受本补助办法的残疾人或残疾人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根据学历层次分别领取并填写《海淀区残疾人及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学费补助审批表》(附件1)、《海淀区困难残疾人及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补助审批表》(附件2)、《海淀区残疾人及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学费补助审批表》(附件3),并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户口薄》、《残疾人证》、《低保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补助年度学校开具的学费缴费发票或《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残联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义务教育除外)
(三)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受理及审核
本区各居(村)委会为本补助办法的申请受理部门。居(村)委会应详细了解残疾人的家庭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残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阅、核对并录入网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传街道(镇)残联;
街道(镇)是本补助办法的审核部门,在接到上传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协调民政、慈善协会等助学部门核实享受有关部门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给予学费补助情况,并核实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通过网络上传区残联。
第十二条 审批及补助金发放
区残联为申请学费补助的审批部门。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镇)残联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及时将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款下拨街道(镇)残联。街道(镇)残联收到下拨补助款后,及时将补助款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给残疾人。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录取通知书、在校期间学费发票及有关身份证明,据实申报有关部门已发放的助学补助金额。对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真实证明或采取欺瞒、虚报等手段骗取补助的,区残联有权退回申请并取消补助资格,直至依法追回已领取的补助金。对申请人伪造票据的,一经发现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补助的,须由残疾人或残疾人监护人自愿到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申请,填报相应报表及提供所需材料,分别由所在学校、居(村)委会认定,报所在街道(镇)残联审核,区残联审批。对于本办法实施后,因各种原因,当年应享受而未享受的,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但原则上只对上一年度进行补助,不开展隔年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依法行政,在受理申请、审核、审批等项工作中要认真负责,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海残工委〔2011〕5号、海残字〔2011〕26号文件同时废止。
表1.《海淀区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学费补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