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各相关单位:
为了积极应对社会老龄化给残疾人带来的影响,减轻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区残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联合根据《海淀区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试点办法》(海行规发〔2016〕7号),研究制定了《海淀区残疾人参加失能护理互助保险补助暂行办法》,旨在使残疾老年人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时得到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养老照护服务。现将《海淀区残疾人参加失能护理互助保险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谁有bet365网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1日
海淀区残疾人参加失能护理互助保险补助
暂行办法
根据《海淀区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试点办法》(海行规发〔2016〕7号),为保障本区残疾老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由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广泛参与的养老事业发展机制,保障残疾老年人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时得到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养老照护服务,共享区域经济发展改革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海淀区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是海淀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而与中国人保寿险北京分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的一个险种,其目的是解决投保人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因失能而为其提供居家服务、社区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服务以及其它照护服务。其保险资金由政府补助、个人缴费、照料服务机构缴纳互助金、社会捐助资金组成。政府补助、照护服务机构互助金、社会捐助资金记入统筹账户。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未享受保险待遇的部分可以继承。详细条款请参阅《试点办法》及《北京市海淀区失能护理互助保险实施细则》(海老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参保补助范围
对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50周岁并在当地护理互助保险经办机构连续(自开始缴费后中途不得申请退出)参加了海淀区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的残疾人本人给予护理互助保险补助。
第三条 残疾人参保补助标准
(一)对符合参保范围在劳动年龄段已就业并获得稳定性收入的及超过劳动年龄段有稳定性收入,且已享受重残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按照护理互助保险当年基金缴费标准基数的40%给予补助;对未享受重残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按照护理互助保险当年基金缴费标准基数的50%给予补助。
(二)对符合参保范围在劳动年龄段失业无稳定性收入、超过劳动年龄段无稳定性收入和享受民政部门低收入救助,且已享受重残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按照护理互助保险当年基金缴费标准基数的70%给予补助;对未享受重残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按照护理互助保险当年基金缴费标准基数的80%给予补助。
(三)对符合参保范围及趸缴条件的残疾人(同时具备年满65周岁、身体失能、缴费未达到15年最低缴费年限),可以根据就业、失业及有无稳定性收入和是否已享受重残人护理补贴情况比照上述一、二款补助标准,对不足年限部分的护理互助保险在个人应缴部分足额缴纳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趸缴补助。
(四)对符合参保范围享受本区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扶对象和年满55周岁(含)享受本区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参加护理互助保险,由区卫计委、区民政局负责全额补助。本办法不受理该类人员的补助申请。
(五)根据《试点办法》关于“本区农业户籍的参保人员由镇财政暂按每人每年补助120元补贴”的规定,凡是本区农业户籍的参保残疾人,统一由镇财政在区残联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互助保险补助。
(六)享受本办法补助的残疾人,最长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四条 残疾人参保审批补助程序
(一)初次申请享受护理互助保险补助的残疾人,应于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携带《户口簿》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一张1寸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已享受生活补贴和重残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须提供《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证》原件;
2.低收入残疾人须提供《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
3.未享受生活补贴且申报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须提供失业或无稳定性收入证明;
社区居(村)委会协助残疾人如实填写《海淀区残疾人申请护理互助保险补助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附件1)。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就业、失业及有无稳定性收入和享受重残人护理补贴情况进行核准,并根据核准情况在《申请审批表》(附件1)中提出补助标准,同时结合每年下发的《 年度海淀区残疾人参加护理互助保险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附件2)填写《 年度海淀区残疾人申请护理互助保险补助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附件3),加盖公章后上报街镇残联审核。
(二)街镇残联在接到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花名册》(附件3)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结合申请人是否享受残疾人各项补助情况及就业、失业情况完成初审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在《申请审批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并对社区上报的《花名册》(附件3)进行筛查汇总,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残联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镇残联告知社区居(村)委会并说明理由按原渠道退还材料。
(三)区残联在接到街镇残联上报的审批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就业、失业及稳定性收入和享受重残人护理补贴情况进行核准,对经审核合格的,在《申请审批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连同审批合格的《花名册》(附件3)加盖公章后按原渠道返至社区居(村)委会。对审核不合格的,由区残联告知街镇残联,并说明理由按原渠道退还材料。
(四)社区居(村)委会根据区残联审批合格的《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花名册》(附件3),结合每年下发的《明细表》(附件2),为残疾人填写《海淀区残疾人申请护理互助保险补助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并通知残疾人办理护理互助保险参保手续。
(五)申请享受护理互助保险补助并经区残联审批合格的残疾人,应于每年7月1日至31日,持社区居(村)委会开具的《通知单》(附件4)到本区就近的护理互助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的保险金(确实行动不便的可由户口薄上的家庭成员代办,或者由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门服务)。
(六)对上年通过审批,次年需要续保的残疾人,由残疾人于每年5月1日至31日,携带初次申请时须提交的相关材料,向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告知就业、失业及有无稳定性收入和是否享受重残人护理补贴情况。社区居(村)委会根据核准情况,结合每年下发的《明细表》(附件2)填写《花名册》(附件3)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到街镇残联。街镇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准、汇总、盖章后报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将根据掌握的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就业、失业及稳定性收入和是否享受重残人护理补贴情况进行查询、复核,并将审批后的结果按原渠道下发至社区居(村)委会,由社区居(村)委会为残疾人填写《通知单》(附件4),残疾人凭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护理互助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七)护理互助保险金的结算。区残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全区审核合格的残疾人《花名册》(附件3)电子版传送至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区残联提供的《花名册》(附件3)和残疾人携带的《通知单》(附件4)核对无误后,收取应由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的保险金,并在全区《花名册》(附件3)上填写个人实际缴费金额。护理互助保险经办机构对《花名册》(附件3)统一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8月30日之前,向区残联报送已完成个人缴费的《花名册》(附件3),区残联核对无误后向区护理互助保险机构支付残疾人护理互助保险补助经费。
第五条 补助资金来源及纳入渠道
(一)护理互助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区残联次年部门预算管理。
(二)根据本办法享受补助的残疾人护理互助保险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社会统筹账户,不得继承。
第六条 待遇保障
对已按《暂行办法》规定连续足额缴纳15年护理互助保险,并且年龄已达到65周岁(含)的参保人,经申请评估、专家鉴定,参保人确实在吃饭、穿衣、睡觉、如厕等四项老年生活能力标准中有轻度失能(一项丧失)、中度失能(二至三项丧失)、重度失能(四项丧失)的,每人每月将分别获得900元、1400元、1900元的实物服务,符合特定条件下现金支付规定的,可以申请现金支付。具体享受待遇详见《试点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遇到下列情况停止补助
(一)已按本办法给予15年护理互助保险补助的。
(二)户籍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三)投保期间亡故的。
(四)符合补助条件但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失信不如实向申请机构报告就业、失业及稳定性收入和享受重残人护理补贴情况的。
(六)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查证有违反补助条件的。
(七)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限连续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应由本人缴纳部分的。
(八)应当停止补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护理互助保险资金补助,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残疾人养老事业的关爱。因此,残疾人在申请保险补助时应当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如实向申请机关提供有效证件,并告知就业、失业及稳定性收入和享受重残人护理补贴情况。对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以上情况的,一经查出,将记入区残联护理互助保险补助信息系统重点核查。
(二)各街镇残联及社区居(村)委会要认真、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审核程序,以向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落实本办法的宣传及实施。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明知不符合条件、不履行工作程序仍坚持申报,造成补助资金损失查证属实的,区残联将提请责任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追缴,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残疾人护理互助保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区残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区人力社保局将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堵塞漏洞,为护理互助保险的申请、审批、发放,为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第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关于就业、失业、稳定性收入及劳动年龄段的有关规定,请参照《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6〕434号)中的相关配套政策解释执行。
第十条 若本办法中相关规定与《试点办法》及《实施细则》不符,则以《试点办法》、《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