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淀区优惠政策 > 海淀区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经费补助办法 海残字〔2014〕33号

海淀区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经费补助办法 海残字〔2014〕33号

  海淀区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经费补助办法

 海残字〔2014〕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残疾人温馨家园运行的长效机制,规范温馨家园管理,逐步形成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助残服务体系,努力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捷的个性化服务,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7号)、《关于建立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运行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59号)及《海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残工委〔2008〕1号),结合本区残疾人温馨家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温馨家园是为残疾人提供各项服务与活动的平台。

  第三条 残疾人温馨家园以促进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成果,努力实现残疾人小康社会为目标。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已建和新建残疾人温馨家园。

  第五条 凡在我区创建的市、区级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符合建设要求和标准,经市、区残联验收合格的,列入资金补助范围。具体补助标准:

  (一)创建经费。对新建的残疾人温馨家园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建补助。

  (二)运行经费。按照各街镇的实际情况,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分三类补助,每个温馨家园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一类:温馨家园面积200平米(含)以上,活动项目7项(含)以上,服务残疾人人数占辖区残疾人40%(含)以上,补助资金10-20万元;

  二类:温馨家园面积100-199平米,活动项目5项(含)以上, 服务残疾人人数占辖区残疾人25%(含)以上, 补助资金5-10万元;

  三类:温馨家园30-99平米,活动项目3项(含)以上, 服务残疾人人数占辖区残疾人15%(含)以上,补助资金5万元。

  (三)项目经费。对温馨家园需要组织大型活动及其他服务项目等专项支出,根据项目需求,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按规定审核后统筹安排项目经费预算。

  其中与职业康复劳动相关的费用,按照《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温馨家园经费使用范围。

  (一)创建经费。用于温馨家园的无障碍改造、设施设备的购置、统一宣传标识和必要的活动费用等支出。

  (二)运行经费。用于温馨家园正常开展活动,包括:

  1、残疾人培训;

  2、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康复训练、文体活动等方面支出;

  3、购置培训教材、教具和相关图书、音像器材等;

  4、设备设施维护以及水、电、暖、办公、通讯等费用支出;

  5、聘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补助;

  6、其他与温馨家园相关的支出。

  (三)项目经费。用于温馨家园组织的大型活动及其他服务项目等相关支出。

  (四)新建、改扩建补助经费。鼓励街(镇)为残疾人温馨家园提供用房,对于街(镇)无偿提供房屋,因年久失修影响温馨家园正常活动或面积未达标,不能满足残疾人活动要求,需要新建、改扩建或维修温馨家园的,对新建、改扩建相关支出,由街(镇)按规定编制项目经费,纳入街(镇)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 温馨家园补助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街(镇)体制资金安排。

  (一)创建经费。各街(镇)申请使用创建经费的,需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向区残联提出创建申请,由区残联审核通过后,纳入区残联部门预算。

  (二)运行经费。运行经费由区残联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对街(镇)温馨家园运行的考核情况,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运行经费纳入街镇体制结算予以补助。

  (三)项目经费。各街(镇)凡申请项目经费的,需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向区残联报送项目依据、方案、资金支出明细,由区残联审定后,纳入区残联部门预算。

  (四)新建、改扩建经费。由各街(镇)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经费支出需求纳入街(镇)体制,编制专项预算。

  第八条 资金拨付。

  (一)创建经费。经市、区残联验收合格后拨付;

  (二)运行经费。各街(镇)应按季度将温馨家园活动执行情况,包括残疾人培训、康复活动、训练、法制教育、文体活动等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区残联。区残联成立温馨家园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于当年年底及次年三季度前,依据《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评估标准》、《海淀区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考评内容及标准》,对当年7月至次年6月各街(镇)温馨家园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前将考评结果、资金补助方案报送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街(镇)体制结算中核定运行经费。

  第九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照海淀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属于已完工专项的,结余收回;未完工的,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结转一年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残疾人温馨家园经费补助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要本着节俭、效能的原则使用好补助资金。其中新建、改扩建经费严格按照《海淀区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海监发〔2013〕13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审计、残联等有关部门对各街(镇)残疾人温馨家园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有关部门改正,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给予资金补助的通知》(海残字〔2008〕12号)同时废止。

                                                              海淀区残联

                                                                   海淀区财政局
                                           2014年10月10日

0

谁有bet365网址

版权所有:谁有bet365网址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28号 联系电话:010-88459389

京ICP备05083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