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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残疾人岗位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海残字[2008]29号

  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残疾人岗位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海残字[2008]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海淀区户籍失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补助办法》(海政发[200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区户籍残疾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其单位资金来源渠道,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认定是否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合同期内为残疾人缴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工资性岗位补贴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区轻度残疾人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给予最多不超过3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工资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

  二、用人单位招用本区中、重度失业残疾人,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给予最多不超过5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工资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区轻度残疾人并签订1年以上(含1

  年)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给予最多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本区中、重度失业残疾人,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给予最多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区非农业户口失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为基数,补贴20%;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为基数补贴9%;失业保险以本市失业保险缴费下限为基数,补贴1.5%。

  (二)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业户口失业残疾人,医疗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2%;工伤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第六条  残疾人集体就业单位(由3名以上残疾人共同组成或由街道、乡(镇)、社会单位、社会助残人士集中安排5名以上10名以下(不含10名)残疾人就业,且残疾职工占在岗职工总数25%以上,并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根据招用农业、非农业轻、中、重度残疾人及招用时间,除在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相应工资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外,再按每招用1名残疾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资金扶持,用于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或作为流动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第四章  审批

  第七条  根据《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本区非农业户口中、重度残疾人并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补助办法》(海政发[2008]4号)的相关规定,乡(镇)企业招用本区农业户口残疾人,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其它单位招用本区农业户口残疾人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非农业户口轻度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招用本区非农业户口中、重度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劳动合同,并在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后的次月携带以下材料,直接向区残联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海淀区城镇失业残疾人岗位及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原件;

  五、每年6月和12月有工资表的原始财务凭证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第五章  资金

  第九条  单位招用失业残疾人岗位及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下列资金渠道列支:

  (一)社会单位招用本区轻度残疾人岗位及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社会单位招用本区中、重度失业残疾人,符合《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及《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补助办法》(海政发[2008]4号)相关文件规定的,岗位及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资金中列支。超出以上文件规定的,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区残联根据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残疾人情况向区财政局提交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由区财政局分别向区残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拨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集体就业残疾人单位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须向区残联申请,分别填写《海淀区集体就业残疾人单位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审批表》(附件2)、《海淀区集体就业残疾人单位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目标责任书》(附件3),并保证招用残疾人在单位工作3年以上。区残联在3年内根据单位生存情况及安排残疾人情况将扶持资金投放完毕。

 

  第六章  其它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按照《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及《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补助办法》(海政发[2008]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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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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