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海残字〔2011〕3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残疾人临时困难的救助力度,保障和改善本区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本人,依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享受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其他各种形式救助的基础上生活仍然困难而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
第三条 临时困难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籍(不包括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下列残疾人本人:
一、享受本区民政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待遇的残疾人;
二、享受本区民政部门城乡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
三、未享受低保待遇或城乡低收入救助,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
四、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或城乡低收入救助的一户多残或老残一体家庭中,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五、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享受本区民政部门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因患急重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在享受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有关部门的其他各种形式救助的基础上,生活仍然困难的,按照自负医疗费用的60%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或城乡低收入救助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残疾人,因患急重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照超过部分4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或城乡低收入救助的一户多残或老残一体家庭中,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因患急重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照超过部分4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四、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民政及有关部门临时救助的基础上,根据家庭客观实际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但最高救助资金不超过2万元。
五、本区农业户籍享受区民政部门低保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家庭,无能力实现危房改造的,在民政部门和乡(镇)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计划并实施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批复改造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危房改造补助。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
符合临时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时,需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分别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要求残疾人将残疾关系迁入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
四、无业证明(北京市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保所出具的残疾人失业状况证明);
五、低保对象须提供《低保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及经区民政局批准的《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和《医疗救助历史记录页面金额计算表》;
六、经区民政局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残疾人,须提供《北京市海淀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七、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家庭须提供居(村)委会开具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家庭证明;一户多残家庭还须提供每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老残一体家庭还须提供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及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因遭受自然灾害、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困难和实施危房改造的残疾人家庭还须提供街道、乡(镇)残联证明;
九、医疗保险本原件及复印件、医保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十、区残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低保评审小组评议并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北京市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残联。未成立居、村委会的居民小区,残疾人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
二、街道、乡(镇)残联在收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察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区残联。
三、区残联在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齐备的审批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通知街道、乡(镇)残联审批情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附件2)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救助资金的发放
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困难残疾人,由区残联财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划入各街道、乡(镇)财务部门;救助资金到账后,由各街道、乡(镇)残联发放给残疾人。
第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申请及来源
一、区财政局根据区残联每年编制的预算,向区残联下拨临时救助资金。
二、区残联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出现超出区财政下拨资金时,区财政局向区残联追加预算。
三、临时救助资金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四、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作它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临时救助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对救助对象采取一年一次性救助,即区残联只对本年度残疾人发生的困难或支出的费用合计进行一次救助,不开展跨年度救助(特殊情况的,可顺延到下一个年度的1月31日前)。
二、本办法补助的医疗费用须是北京市医保定点单位开具的票据,非北京市医保定点单位开据的票据不予以补助。
三、各街道、乡(镇)残联在救助困难残疾人时,应发挥残联“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认真学习掌握除残联系统以外其他有关部门的救助政策,多渠道的解决残疾人遇到的临时困难。
四、各街道、乡(镇)残联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申报审核工作,认真负责、准确掌握、切实落实政策。对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一经查实,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并取消下一年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五、本办法由区残联、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从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原《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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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