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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残疾人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海残字〔2011〕28号

  海淀区残疾人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海残字〔201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残疾人群体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市政府提出的“无社会救助盲点”要求,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京残发〔2010〕94号)和《海淀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1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补助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不包括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残疾人:

  (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下同)。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

  (三)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参加本市养老保险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四)上述补助范围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本区低保标准的40%给予生活补助。

  (二)对未享受低保待遇、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本区低保标准的100%给予生活补助。

  (三)对未享受低保待遇、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残疾人和言语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本区低保标准的60%给予生活补助。

  (四)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参加本市养老保险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根据其残疾程度,享受第三条(二)(三)款与福利养老金的差额补助。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

  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人监护人,持《户口薄》、《残疾人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的人员)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符合补助条件未办理求职登记的,由街道、乡[镇]残联协调社保所核定情况后出具失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民政部门低保待遇或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还须提供《低保金领取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享受福利养老金待遇的老年残疾人应由社保所开具证明、3张同版1寸彩色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第五条  审批

  一、居、村委会根据残疾人提出的申请,指导残疾人或残疾人监护人填写《海淀区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附件1)及《海淀区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审核领取证》(附件2),并确认残疾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居、村委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在本社区公示7天(公示内容见附件3),对经居、村委会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居、村委会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残联审核。

  二、街道、乡(镇)残联在接到居、村委会上报《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残联审批。

  三、区残联在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审批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区残联、区人保局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社区就业等就业扶持信息网络查询申请失业补助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对经查询申请人在上年度已在单位就业或实现其它形式就业的,区残联通知所在街道、乡(镇)残联复核就业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街道、乡(镇)残联对申请未批准享受补助的残疾人,要根据实际讲明事实,做好残疾人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拨付

  第六条  海淀区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纳入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条  区残联根据各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海淀区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统计表》(附件4) 及审批合格人数,按季度向街道、乡(镇)残联拨付生活补助资金。

  经批准享受残疾人生活补助的资金,从区残联批准之日起的次月开始享受。生活补助金由街道、乡(镇)残联以为残疾人建立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对不符合继续享受本办法补助的人员,从核准月份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五章  其  它

  第八条  享受海淀区残疾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补助。

  一、享受期实现各种形式就业的;

  二、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职退养或取得稳定性收入的;

  三、享受期虽然失业,但已取得其它稳定性收入(月平均收入高于补助标准)的;

  (稳定性收入包括:工资、退休金、退职退养费、工伤保险、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伤残军人抚恤金、农村集体分红、乡镇村发放的各种补助、房租收入等合计高于补助标准的)

  四、户口迁出本区的;

  五、死亡的;

  六、不参加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符合补助规定的;

  七、应当停止发放生活补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实施残疾人生活补助体现了党和政府及辖区社会单位对残疾人的关爱。因此,残疾人在申请生活补助时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告知受理单位有关失业及收入情况。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在申请或已享受补助中弄虚作假、已实现就业或已取得固定性收入未及时申请停发补助的,一经查出,由区残联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向其送达《停止发放残疾人生活补助告知书》(附件6)停止发放补助,并通过行政或法律程序追缴已发放的补助。

  第十条  各街道、乡(镇)残联及社区居、村委会要认真、严格的履行工作职责和审核程序,向残疾人或残疾人的监护人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明知不符合条件,不履行工作程序仍坚持申报,造成补助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残疾人生活补助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1月和7月由街道、乡(镇)残联协调社区居、村委会开展年度审验的宣传及落实工作。街道、乡(镇)残联对未参加审验或经审验不符合补助规定的残疾人填写《年度审核停止发放补助人员名册》(附件5),并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将从审核月份的次月起停发补助。

  第十三条  区残联、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及区民政局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掌握享受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人员的动态,加强对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补助的残疾人,在申请低保时不作为家庭收入核算。凡是经区民政局确定为低保的家庭,残疾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应当从区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一)款执行。符合停止发放补助条件之一的,从申请月份或被查出不应当享受补助的月份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助或追缴已发放的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 月 1日起执行,原《海淀区长期失业残疾人生活补助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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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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